冒充知名白酒違法嗎?怎么處罰
冒充知名白酒違法嗎
以普通低價白酒假冒高價知名白酒銷售,既有欺騙的事實,也有假冒注冊商標的事實,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既能評價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也能評價欺騙行為,因此,屬于單純的一罪。這是其一。
其二,詐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條之間存在邏輯上的交叉關系,詐騙罪構成要件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構成要件是冒充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進行銷售,這里的“冒充”本質上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可見,兩罪法條之間在邏輯上存在交叉關系。
因此,上述行為屬于法條競合,應適用特殊法條,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反之,如果定詐騙罪,就只能評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事實,而無法評價假冒注冊商標的事實,故不屬于想象競合,不能從一重處以詐騙罪處罰。
其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詐騙罪之間的法條競合屬于交叉關系。所謂交叉關系是指一個法條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與另一個法條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部分的重合,在重合的范圍內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就可以充分評價,即在行為人使用冒充商標進行欺騙的范圍內存在重合。
其四,罪數(shù)論和競合論都是為了實現(xiàn)合理量刑。對于以低價普通商品冒充高價知名商品批量向市場不特定對象銷售的行為,如果認為系想象競合按照詐騙罪處罰,必然會達到數(shù)額巨大標準,動輒判處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導致量刑不平衡,同時還會導致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唯一適用空間僅僅為“知假買假”,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冒充知名白酒案例
[一]
2020年8月,田某、鄢某共謀用假冒知名白酒詐騙錢財,隨后,鄢某約孟某加入。田某以市場價購買了3件普通白酒,并將這些酒裝入知名白酒瓶內,冒充某知名白酒。27日,鄢某讓田某將3件假冒知名白酒交給鄢某、孟某。次日,鄢某、孟某根據路邊看到的“高價回收酒”廣告聯(lián)系孫某。于是,兩人用3件假冒知名白酒騙走孫某購酒款47700元。最后,法院判決鄢某、田某、孟某犯詐騙罪,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
2019年7月以來,龔某安排舒某采用灌裝低價普通白酒的方式,生產假冒的某知名白酒,并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376685元。舒某參與生產了258箱知名白酒,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147950元。2019年10月以來,江某明知龔某銷售假冒知名白酒,仍低價購買并對外出售,銷售金額為324367元。最終,法院判決龔某、舒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判決江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三]
2020年12月14日至27日期間,田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吳某(已判決)處以低價購買了一些整箱普通白酒(該白酒無質量問題),并假冒某知名白酒對外銷售,銷售金額達8.17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田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冒充知名白酒怎么處罰
從行為性質與罪數(shù)理論角度判斷◇對于這類案件的行為定性,關鍵在于把握兩點:一是按照是否屬于市場行為進行判斷,二是按照罪數(shù)理論進行判斷。
◇在觸數(shù)罪名的情況下,關鍵看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否充分評價案件事實,以此決定適用想象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對于以低價普通白酒冒充高價知名白酒銷售案件的定性,關鍵在于把握兩個要點:
一是按照是否屬于市場行為進行判斷,二是按照罪數(shù)理論進行判斷。
按照是否屬于市場行為進行判斷。詐騙罪是財產犯罪,保護的是個人法益;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均屬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保護的對象是市場交易秩序這一集體法益,屬于破壞行政犯,需要考慮前置行政法規(guī)。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故意以低價普通白酒冒充高價知名白酒且針對特定人進行買賣,該行為屬于典型的詐騙行為,不存在同時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或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問題。如案例一中孫某并非市場經營主體,行為人針對孫某“點對點”實施詐騙,符合詐騙罪的構造。因此,對于非市場主體實施的“點對點”詐騙案件,無須考慮罪數(shù)關系,可直接認定為詐騙罪。按照罪數(shù)理論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借助營業(yè)向不特定市場交易參與人實施以低價普通商品冒充高價知名商品的銷售行為,就涉及詐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數(shù)關系問題。比如,案例二中被告人采用灌裝低價普通白酒的方式,批量生產假冒知名白酒進行銷售。在這種情況下,低價普通白酒本身質量合格,不存在摻雜摻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問題,根據《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guī)定,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屬于“以次充好”。同時,以低價普通白酒冒充高價知名白酒,觸犯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屬于一行為觸犯數(shù)罪名,系想象競合,根據《解釋》第10條規(guī)定,銷售偽劣產品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實際上,真正難以厘清的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詐騙罪之間的關系,到底是想象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筆者認為,兩者區(qū)別的根本標準在于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否充分評價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的過程就是將事實與構成要件規(guī)范對應的過程,在觸犯數(shù)罪名的情況下,如果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夠完全含攝全部案件事實,就屬于單純的一罪,如果法條之間存在邏輯上的交叉、包容關系,就是法條競合;如果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不能完全含攝全部案件事實,需要動用另一個罪名時,就是數(shù)罪,在只有一個行為的情況下,就屬于想象競合,系科刑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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