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包括哪些,血親直系三代親屬關系圖,直系親屬關系一覽表
直系親屬關系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統(tǒng)關系或者婚姻關系的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父、母、夫、妻、子、女,五代直系血親指的是祖父,外祖父,父、母、夫、妻、子.孫輩等;
直系親屬的范圍
1、我國法律對于直系親屬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緣或婚姻關系的人,包括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一般認為直系親屬的范圍廣于直系血親,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直系親屬不僅包括自然血親還包括擬制血親,直系血親只包括自然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直系血親僅指親生父母和子女,直系親屬既包括親生父母和子女,還包括養(yǎng)父母和子女以及有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2)直系親屬包括部分直系血親和配偶。例如:在戶口和有些表格中直系親屬為:配偶,父母,子女三者。
(3)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例如:有些喪假的適用條件為: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死亡。這里的血親包括擬制血親。
(4)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例如:會計回避制度中的“直系親屬”,《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解釋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配偶親關系。
可見對于直系親屬是否包含公婆或兄弟姐妹是法的價值判斷的結果,沒有一個可以固定的范圍。
3、《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中的親屬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是指具有婚姻、血緣或者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受法律調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自然人。
血親直系親屬關系圖
法律中對于近親屬的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對“近親屬”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
(1)“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這符合人們的日常認知。
(2)“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內的直系血親。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2、“近親屬”在民法體系、刑事法律體系、行政法律體系的范圍的差異。
(1)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近親屬”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在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近親屬”則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
(3)簡單的說,“近親屬”的范圍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為刑法<民法<行政法。
《民法典》中關于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
1、監(jiān)護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yǎng)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yǎng)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yǎng)的義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3、房屋優(yōu)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因此,近親屬買房構成了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例外。
4、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5、醫(yī)療活動知情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y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y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yī)療風險、替代醫(y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y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y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近親屬”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兒媳女婿。
6、繼承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