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打假 天貓購買保健品10倍賠償法院不支持
基本案情▼?
莫某通過天貓公司所屬的天貓網向“安來平保健品專營店”購買了大豆異黃酮提取物復合膠囊3瓶,合共貨款599元。莫某收貨后未開封使用
,亦無向“安來平保健品專營店”、天貓公司申請退貨。其后莫某以涉案產品添加“大豆異黃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以天貓公
司作為被告向從化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成訟。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天貓公司是否已盡到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定義務,如案涉爭議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則天貓公司
是否應向莫某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10倍賠償的法律責任問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證實,莫某在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前并未向天貓
公司反映案涉的糾紛,且在原審訴訟中,案涉糾紛的銷售者安來平公司已經到庭參加訴訟,故不存在天貓公司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
地址與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情形。另一方面,現亦無證據可以證實天貓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綜上,不論案涉產品是否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莫某依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訴請?zhí)熵埞境袚鄳姆韶熑蔚囊罁蛔悖?br />
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審判實踐中,網絡交易平臺一般均能提交經營者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名稱、地址,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判斷。對此問
題,可以網絡交易平臺是否已經盡到“善良注意和謹慎管理、協(xié)助義務”為基本原則,在具體的把握上區(qū)分如下兩種情形:第一,在經營者
未退出網絡經營的情形下,一般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有效聯(lián)系方式”需達到能與經營者進行實質的直接聯(lián)系(排除法律擬制的公告送
達等形式)的程度;第二,在經營者已經退出網絡經營的情形下,自經營者退出之日起兩年內,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有效聯(lián)系方式”需是
經營者在經營期間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的真實準確的主體信息。如果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掌握經營者其他聯(lián)系方式的,網絡交易平臺需
一并提供。
莫某通過天貓公司所屬的天貓網向“安來平保健品專營店”購買了大豆異黃酮提取物復合膠囊3瓶,合共貨款599元。莫某收貨后未開封使用
,亦無向“安來平保健品專營店”、天貓公司申請退貨。其后莫某以涉案產品添加“大豆異黃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以天貓公
司作為被告向從化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成訟。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天貓公司是否已盡到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定義務,如案涉爭議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則天貓公司
是否應向莫某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10倍賠償的法律責任問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證實,莫某在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前并未向天貓
公司反映案涉的糾紛,且在原審訴訟中,案涉糾紛的銷售者安來平公司已經到庭參加訴訟,故不存在天貓公司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
地址與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情形。另一方面,現亦無證據可以證實天貓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綜上,不論案涉產品是否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莫某依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訴請?zhí)熵埞境袚鄳姆韶熑蔚囊罁蛔悖?br />
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審判實踐中,網絡交易平臺一般均能提交經營者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名稱、地址,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判斷。對此問
題,可以網絡交易平臺是否已經盡到“善良注意和謹慎管理、協(xié)助義務”為基本原則,在具體的把握上區(qū)分如下兩種情形:第一,在經營者
未退出網絡經營的情形下,一般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有效聯(lián)系方式”需達到能與經營者進行實質的直接聯(lián)系(排除法律擬制的公告送
達等形式)的程度;第二,在經營者已經退出網絡經營的情形下,自經營者退出之日起兩年內,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有效聯(lián)系方式”需是
經營者在經營期間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的真實準確的主體信息。如果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掌握經營者其他聯(lián)系方式的,網絡交易平臺需
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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