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泛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因商標侵權糾紛一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005)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3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泛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仙霞路77號508室。
法定代表人姚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學鋒,上海市佩信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戴德梁行房地產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東南路2111號。
法定代表人梁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曉雯,上海市匯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元媛,上海市匯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泛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因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9月14日,原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了“泛城”文字商標,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日期為2001年9月28日,同年12月28日,商標局核準注冊了上述文字商標,商標注冊證為第1691724號,有效期限自2001年12月28日至 2011年12月27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不動產評估,不動產出租,公寓管理,公寓出租,農場出租,代管產業(yè)。
《商標注冊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載明:第36類服務包括保險、鶉凇⒒醣沂攣?、矚g??攣瘢?渲械牟歡??攣癜?ㄗ》看?懟⒉歡??鱟?、矚g???懟⒉歡??蘭邸⒉歡??芾懟⒉歡??薪欏⒐?⒐芾懟⒐?⒊鱟?、农场橱c獾?。緽R> 被告于2002年1月31日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成立(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日期為2001年10月30日),其經營范圍為房地產經紀(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被告在上海市安化路402-2號開設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場所(第八分公司)所懸掛的店招上,使用了“泛城房產”藍底白色大字,門面兩側及一側的墻面上、燈箱廣告上亦使用了藍底白字的“泛城房產”四個字。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對其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在核準的服務領域享有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的企業(yè)字號雖為“泛城”,但其企業(yè)名稱的預先核準日期在原告申請系爭注冊商標之后,且被告的經營范圍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存在密切的聯系,屬相同的服務領域。被告在其公司服務場所的店招、門面以及燈箱廣告上突出、醒目地使用了“泛城”二字,該二字與系爭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故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該商標注冊人即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特定的關系產生聯想或者誤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侵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故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提出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 萬元,鑒于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故原審法院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上海泛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其服務場所停止突出使用“泛城”二字;二、被告上海泛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戴德梁行房地產咨詢(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10元,由原告戴德梁行房地產咨詢(上海)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 1,053元,被告上海泛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457元。
判決后,被告上海泛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故要求依法改判,判令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原審法院對商號構成商標侵權要件之一“突出使用”理解并適用錯誤。商號和商標同為企業(yè)合法權利,只有突出使用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突出使用是相對于被侵犯的商標及/或同時使用的文字而言,而非相對背景顏色。二、原審法院對商號構成商標侵權要件之二“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理解并適用錯誤?!巴怀鍪褂谩辈坏扔凇叭菀资构姰a生誤認”:“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要結合商標的知名度進行審查;還要結合主觀故意、實際已產生誤認等其他因素進行認定;應將侵權三要件“相同或類似行業(yè)+突出使用+容易誤認”進行綜合審查。三、原審法院對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認定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上訴人使用系爭商標時間短、無侵權故意、范圍小,被上訴人的商標也無知名度,也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受到損害和上訴人贏利。四、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10萬元的訴請僅支持了4萬元,但要求上訴人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該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違背了訴訟風險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原則,不具有合理性。
被上訴人戴德梁行房地產咨詢(上海)有限公司答辯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商標權和企業(yè)字號相沖突的糾紛。商標是區(qū)別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志;企業(yè)字號是區(qū)別不同企業(yè)的主要標志。依法獲得的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字號,均受到法律保護,但其取得和使用都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因此,企業(yè)應規(guī)范使用其字號,避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在標識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時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本案中,上訴人企業(yè)名稱的申請、預先核準及注冊的時間,均分別在被上訴人注冊商標的申請、初審公告和注冊日期之后,而其在房地產經紀行業(yè)中不規(guī)范地突出使用其“泛城”字號,與被上訴人在第36類相同或類似的服務項目上注冊的“泛城”文字商標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提供的同類服務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經對被上訴人在先注冊的商標權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page]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商號構成商標侵權要件之一“突出使用”理解并適用錯誤。商號和商標同為企業(yè)合法權利,只有突出使用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突出使用是相對于被侵犯的商標及/或同時使用的文字而言,而非相對背景顏色。本院認為,文字是否被突出使用,應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依據。本案中,上訴人在其店招、墻面和燈箱廣告上并未完整使用其企業(yè)名稱,而是僅使用了“泛城房產”字樣,已經構成了對其字號 “泛城”的突出使用;而其藍底白字的使用方式,則更進一步增強了其突出使用的程度。故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判斷標準,上訴人對其字號的上述使用方式,已經構成了對其字號的突出使用。故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商號構成商標侵權要件之二“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 理解并適用錯誤?!巴怀鍪褂谩辈坏扔凇叭菀资构姰a生誤認”:“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要結合商標的知名度進行審查;還要結合主觀故意、實際已產生誤認等其他因素進行認定;應將侵權三要件“相同或類似行【本站網址:https://www.news.iqh13.cn】業(yè)+突出使用+容易誤認”進行綜合審查。本院認為,首先,上訴人對其“泛城”字號的使用,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被上訴人的“泛城”商標產生誤認,應以相關公眾的視覺效果為基礎,綜合兩者的字形、讀音和含義進行判斷。由于上訴人的字號文字與被上訴人的注冊商標文字、含義完全相同,字形也相似,兩者又同時使用在房地產服務行業(yè)中,因此極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故已構成了商標侵權。其次,商標的知名度僅是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所參考的因素之一,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也不需要以故意或實際已產生誤認作為判定前提。因此,本案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商標所注冊的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中對其字號的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已構成了對被上訴人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侵權損害賠償金額的認定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上訴人使用系爭商標時間短、無侵權故意、范圍小,被上訴人的商標也無知名度,也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受到損害和上訴人贏利。本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審法院在確定本案侵權賠償額時,已充分考慮了上訴人使用系爭商標的期間和范圍、主觀故意程度、侵權后果及被上訴人商標的聲譽,因此未全額支持被上訴人人民幣10萬元的訴請,而是綜合本案情節(jié),酌情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故原審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并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10萬元的訴請僅支持了4萬元,但要求上訴人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該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違背了訴訟風險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原則,不具有合理性。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因此,原審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對案件訴訟費用分擔的金額,并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10元,由上訴人上海泛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 丹
代理審判員 王 靜
代理審判員 李 瀾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傅 艷
通過接受客戶委托,向法院收集證據,他不僅包括商標權利保護和專利(版權)權利保護,知識產權商業(yè)權利保護公司不僅可以批量打擊,還可以幫助權利持有人,給權利持有人更多的選擇,與專業(yè)造假者相比,這種模式更適合品牌權利保護。
維權電話:400045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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